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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2010-02-23 点击:586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决定》),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化肥经营限制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限制的决定。工商部门要按照《决定》中对化肥经营主体类型、住所和经营场所、注册资本(金)、登记程序、连锁经营等方面的规定,对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主体把好核准登记关,并进一步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化肥流通经营。要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为化肥流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站式”的市场准入服务。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指导化肥经营主体建立和完善进货验收、购销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真正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二、鼓励连锁集约经营
    要加快培育和扶持若干具有统一采购、跨区域连锁配送功能的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鼓励其通过全资、控股、参股、加盟等多种形式跨区域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网点,建立农资商品配送和供应网络。鼓励其推进规范连锁和集中配送,发展统一配送基础上的加盟连锁经营,提高化肥等农资商品统一配送率。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发挥其经营网络优势,大力推进连锁经营,加快构建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优化为农服务。
    三、健全化肥储备制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健全化肥储备制度的重要性,根据当地化肥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分级储备办法,确保辖区内化肥供需基本平衡。省财政厅、省供销社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省级化肥储备制度,加强化肥储备管理,稳定化肥市场供应。要加强与省外化肥生产企业的产销战略合作,有效掌握化肥货源,增强调控能力。
    四、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作,为各类化肥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农业部门要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海关系统要严厉打击化肥走私。要加强市场监管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完善分工协作执法体制,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保护农民群众的权益,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推进化肥市场大流通。
    省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1999〕7号)同时予以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摘自浙江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