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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发布《关于做好当前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通知》
2009-03-24 点击:4846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供销总社
《关于做好当前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各铁路局:
    化肥是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对保证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化肥生产总量保持增长,各肥种供需基本平衡,有条件满足春耕用肥需要。当前要加强生产保障、政策落实、运输调度、综合调控和市场监管,切实做好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各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化肥生产原料的供应保障工作
    做好化肥生产原料的供应保障工作,保证化肥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发挥是当前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关键。春耕备肥用肥旺季,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全力保证化肥企业生产用天然气的供应。有关地方政府要重视和组织好煤炭企业化肥用煤的生产,督促煤炭企业认真履行与化肥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铁路、交通部门要继续加强化肥运输的组织和调度,保证化肥及生产原料的运输需要。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和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要充分调动库存,做好国内钾肥供应。
    二、落实扶持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落实扶持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政策。对化肥生产、经营和进口按现行规定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继续实行价格优惠,并保证春耕期间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的稳定供应。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化肥生产、流通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
    三、支持化肥生产流通企业所需信贷
    继续做好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服务,提高审贷效率,加大信贷资源调剂力度,对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的化肥生产流通企业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对发展势头良好的重点骨干化肥企业,商业银行可定期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鼓励建立银行与优质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授信关系。
    四、完善化肥进出口和淡储调控
    为严格控制春耕用肥旺季化肥出口,要继续执行已经公布的2009年关税方案。为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价格,3月5日,发展改革委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部分省区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提前投放市场的通知》,有关区域化肥淡储承储企业要积极安排淡储尿素出库,满足农民购肥需要。其他地区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也要做好淡储化肥适时投放工作,不得惜售延误。
    五、加大化肥市场监管力度
    继续加大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化肥的打击力度,强化生产源头监管,深入开展化肥区域性质量问题的集中整治,重点打击采取虚标含量、偷换养分等手段制售假冒伪劣复合肥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化肥走私出口,切实控制资源外流。重点查处化肥经销者垄断市场、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的责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坚决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化肥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和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
    六、加强对化肥供应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地区化肥供应保障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做好本地区化肥总量平衡和生产、流通运行等综合协调,督促煤炭和天然气企业保障化肥原料供应,及时协调解决春耕化肥供应中的矛盾和问题;工业部门要组织化肥企业搞好生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对化肥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农业部门要组织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及时公布测土信息,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商务部门要积极完善农资流通体系建设,加强对化肥进出口的指导协调;工商、质监部门要继续加强化肥市场和质量监管;价格部门要督促落实好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加强对化肥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供销合作社要督促所属化肥流通企业发挥骨干作用。对今年化肥生产供应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及时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