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保障春耕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稳定化肥价格。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继续组织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供应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化肥生产流通领域的价格监管。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不作调整;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出厂价格,因成本上升确需调整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的化肥出厂价格,继续按规定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对化肥批发零售环节继续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化肥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过化肥上限出厂价格销售以及不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用优惠价格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等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
(原文刊登于2008年1月23日中国化肥信息网)